【普法宣传】以案释法: 赔我的修车费!!!

发布时间:2020/04/22

【案例】

小杨是农场一位居民,年前买了一辆轿车,办了个为期一个月的临时车牌,并去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今年3月初,小杨不小心将车撞上了一棵树上,交警对事故现场做了笔录和拍照后,认定是小杨因看手机造成自己驾驶的车辆受损,本人应负全责。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评估时告诉小杨:他的临时车牌已到期,属于无号牌车,同时当初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保险条例中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法的行驶证和号牌,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小杨这才想起因疫情耽搁了办理正式车牌的时机,他只好自认倒霉,把爱车开到汽车维修店,花了1.5万元进行修复。过了一周,小杨前来咨询,我们告知他:“临时车牌过期不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做出的处理决定是不正确的,可以去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汽车维修费。”于是小杨去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一个月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保险公司败诉,承担小杨80%的修车费用。

【解释】

临时车牌过期不同于无号牌。根据法律规定,临时车牌是指新购车辆在未正式落户前,由公安车管部门发放的临时车辆行驶证明;无证行驶仅限于车辆从来都没有取得过行驶资格或号牌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所以尽管小杨的临时车牌照已经过期,但是保险公司所称“无号牌驾驶”不负赔偿责任的条款,显然与“临时车牌过期”存在一定差别。保险公司与小杨签订的一年保险合同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鉴于此,保险公司应赔付小杨合理的修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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